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3]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2
实施时间: 2013-4-1
失效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规财字〔2013〕1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二、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