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不断增加的证券质押业务需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将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申请成为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级C类(含)以上结果;
  (二)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场地、设备;
  (三)具备完善的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
  (四)办理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