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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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第11号),进一步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政策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按照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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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部分内容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备案方式调整的公告
发文文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1-27
实施时间:2014-11-27

 

第五条“企业政策性搬迁征收管理”的内容修改为:“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 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报送相关资料包括:1.政 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包括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文件;4.资产处置计划;5.取得 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相关凭据;6.申报搬迁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对政策性搬迁项目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 核算,同时要按照搬迁项目设置备查账簿,对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进行真实反映。不 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不得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管理调整为自行申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