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3
实施时间: 2013-4-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20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232号)文件(见附件)的要求,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限和缴费期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2012年待遇享受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起,缴费期调整为前一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每年待遇享受期与自然年度一致。
  请广大参保居民于今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合理安排时间,及时缴纳2014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