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4-29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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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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