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8]4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5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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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