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有关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20
实施时间: 2013-4-2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2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须在次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