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管[201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24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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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52号)的规定,现就本市沪Ⅳ车用汽油(DB31/427—2009)和车用柴油(DB31/428—2009)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 9305元和855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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