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2013]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6号)要求,各地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为确保债务化解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3月31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债务化解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详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自查报告.doc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