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2]26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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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融资能力,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将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投资者个人股本的,可向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后,在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时投资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在取得省金融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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