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2]3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属国家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