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3]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2-19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侨办,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适当照顾”的侨务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职工的关爱,我省于1994年和2002年相继出台了《关于给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4]139号、[1994]财行213号)、《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156号)等文件,规定对我省早期回国参加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发放生活补贴。多年来,这一政策受到了我省海内外侨胞侨眷的拥护和赞扬。
  但是近几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物价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