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3]2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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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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