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1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9
实施时间: 2013-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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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本市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人员待遇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企业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1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25元。
  三、精减退职回乡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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