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399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全省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3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75元调整为315元,个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