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8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继续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1〕89号)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黑价联〔20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持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基本稳定,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