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3]2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6
实施时间: 2013-3-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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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齐政函〔2012〕14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5元(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45元,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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