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3]4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失效时间: 2014-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1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价格的函》(黑环函[2013]2号)收悉。为规范我省排污权交易收费行为,促进环境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参加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工作的函》(环办函〔2008〕500号)和《关于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哈尔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佳木斯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为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我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单位,可向通过交易取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