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3]2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12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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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保障就业困难参保人员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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