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医药[2013]6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2
实施时间: 2013-3-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2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近期发现有部分市(州)物价部门,未按省物价局、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12]127号)规定执行,自行调整医疗机构收费级别,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我省由卫生部门(系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市(州)、县三级执行相应级别医疗服务价格。
  我省境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系统外)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