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3]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5
实施时间: 2013-3-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息社联合社加快改革步伐,确保在2015年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增加社会投资意愿,加大增资扩股,实现资本实力增强,法人治理完善的改革目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取得的股金股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