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9-26
实施时间: 2001-10-1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了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衔接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