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9-24
实施时间: 2001-10-1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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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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