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01]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12-1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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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函》(保监函[2001]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保险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必要的经费开支,同意你会继续时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并将收费范围扩大到经你会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由你会负责管理的其他保险公司及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在收费范围之列。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会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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