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失效时间: 2015-12-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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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月29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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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5-12-29
实施时间: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