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3]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7
实施时间: 2013-3-1
失效时间: 2015-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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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2〕3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监测、调查或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等,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费用。
  二、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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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