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3]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6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加快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范围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61号)要求,西宁市湟中、大通、湟源县,海东地区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循化、化隆县,海北州门源、祁连、海晏县,海南州共和、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市、都兰、乌兰县,黄南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