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4
实施时间: 2013-1-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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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对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支持和推动我省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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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哪些企业适用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
  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适用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即: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四)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五)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
  出口企业对于经批准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凭出口合同等资料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具体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企业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出口企业签订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合同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填报《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
  五、先退税后核销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出口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三)取得出口收入的收款凭证和银行入账通知单(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五)《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产品登记台账》(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报送);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先退税后核销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须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先退税后核销申报,并按以下规则录入申报数据:
  (一)报关单号码编码规则为:10位企业代码+6位本期货物开工年月+5位申报顺序号码(共21位,如不足21位的,在编码前加0补足);
  (二)申报明细中,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做单证齐全记录;在“备注”栏注明“XTHH”。
  七、企业核销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出口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二)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该产品前期先退税后核销录入的所有明细数据逐笔进行红字冲减。具体操作方法为:前期虚拟报关单号码不变,金额和数量按前期虚拟报关出口的负值录入,并在“备注”栏注明“HXQQ”。同时录入正确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做单证齐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