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基金会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1]25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5
实施时间: 2001-1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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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过去几年来,我市不少单位、团体和组织建立了各种称谓的基金会,这些基金会通过将所筹集的资金贷予他人使用产生利息收入,从而实现基金增值,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通过受托方收取利息;二是直接发放贷款并向贷款使用人收取利息。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各类基金会上述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通过受托方收取利息的行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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