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12]18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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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风险管控,现将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管理
  (一)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的,原则上其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月领购量不超过25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资料见附件1、附件2。
  (二)初次核定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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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