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合政[2001]14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2-2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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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改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简化结算程序,借鉴周边城市做法,结合合肥实际,现就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其个人当年帐户支付,个人当年帐户支付不足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由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二、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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