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劳社发[2008]3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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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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