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我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新政办函[2011]28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及实施意见的请示》(新地税发[2011]274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公共交通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公共交通车车船税。
  三、为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