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12]30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6
实施时间: 2012-11-26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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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不论是自营或出租的,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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