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
发文文号: 法[2012]295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12-12-11
实施时间: 2012-12-11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7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妥善审理涉及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的有关纠纷案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商国务院相关部委,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中央企业就《通知》所涉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引发的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返还资金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