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2]6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2-27
实施时间: 2012-12-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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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部门、单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一律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省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预算资金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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