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洪劳险字[2001]1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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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保人的特殊医疗管理,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
  第三条 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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