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9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即将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2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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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册(2012版)》.doc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例题及填报范例(2012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