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27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0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以来,总体运作平稳。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出租人以实行阶梯电价的名义向承租人随意加收电费等现象。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通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一)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