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2]15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21
实施时间: 2012-9-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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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将研究确定需执行中有关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部门收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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