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2]14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7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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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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