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价费[2012]302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12
实施时间: 2012-1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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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寄宿制学校及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你区寄宿制学校是在保障学区适龄儿童享有均等教育机会的前提下,学生家长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满足不同家庭子女就学需要。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长沙市寄宿制学校收费管理的批复》(湘价教〔2012〕94号),现将部分寄宿制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确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寄宿制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住宿费、寄宿生活辅导服务费、服务性收费(含伙食费)和代收费。寄宿制学校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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