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3
实施时间: 2012-12-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5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混营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及申报问题
  既有销售货物和劳务,又有应税服务(以下简称混营)小规模纳税人(含网上申报),在代开发票预录入时,应该根据发票项目内容正确地选择“发票用途”(即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应税服务)。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代开发票时选择的“发票用途”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第2栏 “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纳税人通过申请代开发票记录仍无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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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参考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