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2012]21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0-17
实施时间: 2012-10-1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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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其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单位名称等变更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办理定点事项的变更手续。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应持有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证明,以及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同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不得办理二次及二次以上定点事项的变更手续。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经营地址的,其法定代表人和(或)单位名称不得同时变更。若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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