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2]20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30
实施时间: 2012-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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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阜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阜价服〔2012〕114)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现就你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理法人登记,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资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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