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护照、认证和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4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19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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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护照、认证和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执行标准的函》(闽政外函[2012]162号)收悉。鉴于办理护照费、签证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布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护照费
  因公护照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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