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注协[2012]3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0-3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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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已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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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