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2012]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12
实施时间: 2012-11-12
失效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舟山市、台州市、嘉兴市、岱山县、嵊泗县、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玉环县、临海市、三门县、温岭市、定海区、普陀区、椒江区财政局:
  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2日
  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岛、口岸建设及边境、海洋事务管理,促进海岛及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及发展,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预[2014]2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4-8-28
实施时间:201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