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2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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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非住房,应以非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的确认,应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有效凭证为依据;合理费用是指非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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