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4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针对各地提出的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时,审核系统提示疑点为“该发票为失控作废发票”(疑点代码2560),经核实为误作废专用发票并且销货方已经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审核检查结果”为“企业操作问题”或“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的,可凭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主管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可不再比对该专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